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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3日 浏览: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史竞男、崔清新)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药家鑫案一审法官:该案不属于激情杀人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史竞男、崔清新)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记者:刑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记者:药家鑫一案是否超审限?

法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上述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两个月,且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曾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并未超过法定审限。


西安音乐学院:坚决拥护法院对药家鑫的公正判决


今天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做出公开宣判,判处故意杀人犯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院师生员工坚决拥护和尊重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做出的公正判决。广大师生认为:人民法院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对药家鑫定罪量刑,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尊严、伸张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钢琴系党总支副书记梁秦表示:药家鑫在驾车将被害人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杀人灭口,丧失人性,法理不容,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钢琴系同学们感慨道:我们谁也没有想到药家鑫会拿刀杀死被他撞伤的人,犯下如此大罪。我们应当尊重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给我们在校生也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

声乐系研究生(论坛) 杨晓认为:药家鑫作为一名大学生,将一起交通事故瞬间变为持刀杀人,他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和极端利己的行为“了断”一切,罪行极其严重。法院对他的判决罪刑相当,尊重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

音乐教育系吴婷同学说道:以前我们认为法律离我们很远,音乐专业的大学生练好琴,掌握好音乐技能就可以了。药家鑫杀人犯罪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大学生对个人、对家人、对社会太重要了。

民乐系任畅副教授说:学生在外杀人犯法,我们教师深感震惊和痛心。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公平正义。我们要汲取血的教训,在教授专业知识的同时,千万不能忽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如果忽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全面发展,悲剧还有可能发生。“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不是高调口号,我们专业教师应当自觉地使之贯彻到音乐艺术教育教学的全部过程中。

舞蹈系党总支书记仵埂教授说:药家鑫案从反面告诉我们,对学生的培养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学校、家庭、社会形成合力相互配合,才能使学生健康成长。

学工部部长强陆平说:法院对药家鑫案的一审判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法,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其他什么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学院要切实有效地加强大学生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努力提升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为社会培养出遵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和德艺双馨的专门人才。

退休干部郑竹叶表示:我们学院与共和国同龄,经过60年来的发展,几代西音人的努力,才有了今天的良好局面。我爱我的学院,也不能容忍任何人损害学院的声誉。学院应加强对广大学生的法律道德教育,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各系、各部门结合法院对药家鑫案的一审判决和法律适用解释,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师生的法律和道德教育,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药家鑫案受害人家属:要求就是判其死刑


药家鑫案开庭的前一天,记者再次来到受害人张妙家。面对不时赶来采访的媒体记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一遍遍重复着他的想法:“我的要求就是判药家鑫死刑,告慰我女儿在天之灵!”…<
人民网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赵艳红)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今日上午9点30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法庭开庭审理。据西安新闻网现场直播,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证据,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证据提交后,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案情回顾

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长安区大学城学府大道附近,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21岁的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在返回西安途中将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后,发现呻吟中的张妙在记车号,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连刺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