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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3日 浏览:

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1 月,我国与东盟10 国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2007年7 月起正式生效。《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我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开展服务贸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包括了我国与东盟10 国开放服务贸易的第一批具体承诺减让表,各方根据减让表进一步开放了相关的服务部门。

关于具体承诺的适用方式,协议规定,我国向东盟10 国提交一份统一的减让表,适用于东盟10 国,东盟10 国分别提交各自的减让表(共10份),适用于我国和东盟其他国家。

一、我国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承诺涵盖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包括计算机、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等5 个服务部门的26 个分部门,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及允许享受国民待遇等。

例如,我国在机动车保养和修理服务方面允许东盟企业设立独资子公司,在排污、垃圾处理、降低噪音等环境服务方面允许设立独资企业等。这些承诺有利于拓展双方服务部门的互利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还可以使我国消费者扩大选择服务的范围,享受到更多的优质服务。

二、东盟具体承诺的主要内容

东盟的具体承诺是在其WTO《服务贸易协定》承诺基础上做出的更高水平的承诺。各东盟国家重点开放领域如下:

1、新加坡:在商务服务、分销、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服务、运输等部门做出了超越WTO 的出价,并在银行、保险、工程、广告、非武装保安服务、药品和医疗用品佣金代理和零售、航空和公路运输服务等部门做出了高于其WTO 新一轮谈判出价的承诺,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
如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取消了对新国内银行的外资参股股比在40%以内的限制。

2、马来西亚:在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 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 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新增了会展、主题公园服务、海运、空运等部门的具体出价,并在金融、建筑及工程等领域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如在保险领域,放宽了对外籍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

3、泰国:在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医疗、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 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 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还增加了对中文教育、园林设计、旅游等我方较为关注的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

4、菲律宾:在能源、商务服务、建筑及工程、旅游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与其在WTO 新一轮谈判中的出价相比,在采矿和制造业建筑服务等我方较为关注的部门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5、文莱:在旅游和运输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运输服务方面,增加了海洋客运和货运服务、航空器的维护和修理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的市场开放承诺。

6、印度尼西亚:在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方面做出了高于WTO 水平的承诺,特别是在民用工程、煤的液化和气化服务等我方关注领域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

7、越南、柬埔寨、缅甸:具体出价与其WTO的承诺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商务服务、电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

8、老挝:在银行、保险领域做出了具体开放承诺。我国与东盟商定,上述承诺作为第一批市场准入承诺列入减让表。在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就第二批市场准入承诺进行谈判,在谈判结束后通过签署《议定书》的方式将第二批减让表纳入协议。同时,根据审议条款,未来双方可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问题进行磋商,以实现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